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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葆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88 号 致: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 区二期大屋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