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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生力(60333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3335Dcenti(603335)2025-01-20 16:0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