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688249)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重大关联交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