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002192) - 融捷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