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30033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 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