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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300811POCO(300811)2025-01-13 07:5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91-1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本所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 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4-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4-1-5 | 释 | 义 | 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