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30099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为 A 股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并具有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