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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3016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 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