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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30052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2月)
300523GSAFETY(300523)2025-02-24 1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