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军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致: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科军工")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14点0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大街 999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