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 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公司")正在 筹划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或"标的公司")70%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衡所华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衡所华威 7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衡所华威 70%股权,截至目前,浙江永利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35.55%股权存在质押、冻结尚未解除,杭州曙辉实业 有限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35.55%股权存在质押尚未解除。根据上市公司与相关方 的约定,本次交易前,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曙辉实业有限公司需 解除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