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道通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道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