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688535) - 华海诚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 等 13 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标的公 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1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