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300943) -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3 名 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61.291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温度传感器、微型铠装电加热材料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主要为电力、化工、航空航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