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森特股份(603098)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603098CENTER INT(603098)2025-03-21 10: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