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 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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