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本次交易的主要内 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卖方") 向 Xerox Corporation 出售卖方直接持有的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纳思达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