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300009)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安科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炜、朱华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担任安科生物拟实施第 3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安科生物 第 3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