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章 成员 第一条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 委任。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职时间与董事任期 一致。 第二章 主席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应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主席应当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条 如果主席缺席,其余与会成员应从他们之中推选 一位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第六条 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且准备回 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第三章 秘书 第七条 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秘书)应由公司秘书出任。 第八条 秘书或其代表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 录。 第九条 如果秘书缺席,与会成员应当推选另一个人作秘 书。 第四章 权力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任何调 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 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外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 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 外界人士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