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002372) -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年4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重大差错导致的更正或补 充; 3、业绩预告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 5、发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不一致的 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制度时,应遵循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