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002240) -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 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5年3月 22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