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应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认为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