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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002420) -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420ECHOM(002420)2025-04-15 11:00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周鹏程律师、李钰雯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 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