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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
603610Keeson(603610)2025-04-18 15:39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 ESG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结合《麒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