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68832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