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6883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