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002008)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要求,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王天广、邓磊、潘同文、刘宁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天广、邓磊、潘同文、刘宁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 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于公司主要股 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公司于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