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30095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恒辉安防(30095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 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