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医疗(688050) -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 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五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 选举票。 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处 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 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 1 / 3 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 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 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