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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30044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 1 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宁波鲍 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 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