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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特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