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兴通讯(000063) -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063ZTE(000063)2025-04-24 11:31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现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