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变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 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