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601966) -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 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