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601966) -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 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