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688636)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 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 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查。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