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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30086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