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生物(600161) - 天坛生物独立董事制度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独立 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