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佛 燃能源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燃能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