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300595) -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欧普康视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977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普康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冉合庆律 师作为经办律师,就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3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