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60373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