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605099)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及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 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宜提 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 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 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 估或预测。 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及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共创草坪"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