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9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