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或 两名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 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规定 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