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