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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持有股 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