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603135) -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五年四月 1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重科技(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