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68835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 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