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68832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