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00206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和 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章 ...